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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的意义

 1 、专职代理机构拥有降低交易费用的比较优势。 一般来说,现在进行招标采购的资源,如工程建设、设备材料和一般服务,都是能够从市场上通过交易购买到的通用性资源,而非经济学意义上的专用性资源,使用招标方法的目的是增加采购的竞争性和透明度。依据经济学的理论,如果业主采购的资源是高度专用性的,不管是重复使用还是偶尔使用,由业主自己提供或采购这些资源更有效率(即采用一体化治理结构);如果业主采购的资源是通用性资源,则采用多边治理结构即委托代理机构采购,更容易实现交易成本最小化的要求和目标。尽管业主采购通用性资源时可以自己组织招标,并且在现有的市场条件下也可以以较小的转换成本寻找交易伙伴,从而实现采购交易,但毕竟业主一般是一次性采购招标,重复或反复进行招标的机率很小,从整个社会分析,其对招标的投入产出是不经济的,即不是帕雷特高效的。而招标代理机构是专门从事招标业务的专业化服务机构,具有招标所需的信息、数据库和操作技巧等方面的优势,且多次重复同一性质的业务操作,对招标驾轻就熟,其提供的招标代理服务应该是成本最低的。从纯粹的理论分析看,如果委托代理机构招标比业主自己招标更有效率,则应毫不犹豫地选择前者,因为这样做不仅会给业主带来好处,而且整个社会经济的效率水平也会由此而得到提高。当然,目前由于产权、激励以及社会环境等原因,实施公共采购的业主在决策招标时不会单纯甚至不会主要考虑招标效率问题,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对招标代理问题的经济学分析。
2、专职代理机构是规范招标工作的依靠力量。 招标要规范,首先招标方应具有权威性和公正性。专职招标机构是接受国家管理、监督,经过专业培训和资质认定的专业组织,依法组建、独立开展招标工作,其权威性和公正性已得到广泛认可。由于市场竞争的压力和机构转业改行的成本壁垒,专职代理机构一般不会轻易地违规或失范操作,因此具有规范操作的内在动力。而业主通常是一次性招标,对其规范的意义不大(典型的现象是:招标的时候不规范,学会规范了又不再招标)。同时,规范的招标操作,要求每一个招标项目都应由熟悉招标业务的专业人员来操作。除了个别大型企业,我国目前绝大多数企事业单位没有配备熟悉规范招标操作的专业人员。事实上不少企业自行搞的所谓招标仅仅停留在货比三家轮番谈判上,谈不上专业水平。而专职招标机构的业务人员熟悉招标业务,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招标经验,其操作的规范性不能与企业自行招标同日而语。近年来不少搞自行招标的单位,在委托专业代理机构招标后都体会到两种方式的差别。
  规范招标工作的目的是保证招标质量,这更需要专职代理机构。招标能否达到优化投资采购的预期要求,完全依赖于招标的组织和操作(这也是一种路径依赖)。专职招标机构拥有专业化优势,具有不断积累的信息库和固定有效的信息网络,熟悉市场行情,可以尽可能吸引投标方参与投标,加之其熟悉法规和国际惯例,既有与投标商打交道的丰富经验,又有制约投标商不正当行为的法律手段,从而可有效地保证业主的利益和招标质量。此外,专职招标机构的招标还能有效地调动全社会力量为特定的招标项目服务,其自身不仅拥有由社会各行业专家组成的专家库,还可根据需要从全国招标系统的专家网上聘请到有关专家;专职招标机构一般都有全国的行业和系统作后盾,容易吸引国内外投标商,这对业主来说,也许是千金难求的。当然,强调专职招标机构在招标工作中的主导地位,并不是排斥企业依法自主招标。本文想强调的是,作为一个特殊的新兴行业,招标的规范发展需要专职招标机构作为龙头业务样板,需要通过保证专职招标机构的主导作用来指导和带动业主自行招标,从而使我国的招标工作健康、有序地顺利发展。

3、专职代理机构是发展招标事业的重要源泉。 招标采购是市场经济中通常采用的以公平、公开、公正为原则,满足规范化竞争要求的有组织的高级交易方式。从国际招标的发展历史看,要发展这项事业,除政府推动外,主要依靠专职招标机构的工作。直到现在,美国和欧共体各国仍然要求由政府认可的专职招标机构来承担政府采购和许多其他重要采购的招标工作。在我国,近 20年来招标工作从无到有、从逐步盛行到形成气候,其中重要的推动力量源之诸如成套局、招标局、工程咨询公司等一批专业招标代理机构,它们在我国招标事业的发展中,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以机电设备采购招标为例,这项工作我国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尽管有了初步的基础,但与国际上发达国家相比只能算刚刚起步。要想与国际接轨,使机电设备招标在我国形成全面发展的局面,至少必须做好宣传普及、实践操作、经验积累和研究提高等工作。除了政府的支持和推动外,大量的工作和投入需要依靠专职招标机构。招标工作是理论指导下的一种规范的实践活动,对于机电设备招标更具有复杂性。除规范的操作外,还需要对招标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实际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找出解决办法,以保证招标取得最佳结果。这就要求招标操作人员必须是熟悉招标业务及相关专业知识,把招标作为职业的专业人员。同时,和所有的专业工作一样,我国机电设备招标工作需要不断地研究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不同设备招标的特性和共性,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总结经验,不断探索新方法。很显然,这些工作除专职招标机构,一般的企事业单位是难以胜任的。理论和实践都说明,合理的社会分工和专业分工,也是一种生产力。
4、专职代理机构是实现招标程序正义价值的有效载体。招标投标制度的核心功能,在于它通过法律规定一套程序,保证了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活动能够公开透明、有序竞争、高效实施。作为一种程序,应该从哲学高度来理解其价值。所谓价值,从哲学上说是指一定客体对一定主体的需要的满足,即对主体有益,有积极的作用,《不列颠百科全书》解释价值即是善( the good)。招标投标的价值可分为两个基本层面:一是工具性价值,即招标投标程序对于满足程序主体的实体目标是否有用和有效的价值标准;二是独立价值,即招标投标程序对于满足程序主体就程序本身提出的目标(程序性目标)能否有用、有效的价值标准,它是程序内在的、本身固有的一种优秀品质。笔者综合理论和自己的体会,将招标投标制度的价值归纳为维序(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控权(控制公共采购中的自由裁量权)、经济(降低采购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和正义(程序正义)等四个方面。其中的程序正义概念是从法学理论中引伸出来的。大家知道,在选择中标商时,由于评价标准是多元的,具体评价的人又有许多且每个评价人对每个评价标准的把握尺度(隶属函数)也不同,因此评定的结果不可能统一,也不会是唯一的。用数学语言来说,评标的不是一个,而是一个多维空间即一个解系;在这个多维空间中的任何一点均构成一个可行解,而且它充其量只是次优解,不可能达到最优解;即使能找到次优解最优解,也会有许多个。对于社会生活中类似评标这样的多元决策,人们首先相信:只有程序上的公正才能保证结果的公正。因此他们往往不是从决策结果上直接判定其对错与是非,而是从决策程序上来间接地判定决策结果,只要决策程序是正确、合法的,其决策结果即使是非优解也容易被认同和接受,反之则相反。这就是招标程序正义价值的现实解释。其实,据我的观察,当前之所以能有许多采购项目进入招标的笼子,除了政府的强制性推动外,很大原因来自于招标程序正义价值的力量。因为公共采购项目的当家人毕竟吃的是公家饭,必须顾及公众或群众的认同程度和舆论的压力,而其他的招标价值则可以完全不考虑或不作为主要考虑因素。但是,就公众或群众的认同程度来分析,显然委托专职机构代理招标要优于业主自己组织招标,即前者更容易实现招标的程序正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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