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索赔产生的原因及其分类
工程索赔产生的原因
原因
释义
当事人违约
常常表现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监理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如未能及时发出图纸、指令等也视为发包人违约
不可抗力或不利的物质条件
不可抗力又可以分为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不利的物质条件通常是指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
合同缺陷
表现为合同文件规定不严谨甚至矛盾、合同中的遗漏或错误。在这种情况下,工程师应当给予解释,如果这种解释将导致成本增加或工期延长,发包人应当给予补偿
合同变更
表现为设计变更、施工方法变更、追加或者取消某项工作、合同其他规定的变更等
监理人指令
监理人指令承包人加速施工、进行某项工作、更换某些材料、采取某些措施等
其他第三方原因
常常表现为与工程有关的第三方的问题而引起的对本工程的不利影响
索赔的分类
按合同依据
按目的
按事件性质
合同中明示的索赔:索赔要求在合同文件中有文字依据
合同中默示的索赔:根据合同某些条款的含义,推论出承包人有索赔权
工期索赔:要求批准顺延合同工期的索赔
费用索赔:要求对超出计划成本的附加开支给予补偿
工程延误索赔:由于发包人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工期拖延
工程变更索赔:发包人或监理人的指令导致的工程变更
合同被迫终止的索赔:当事人违约或不可抗力时间造成合同非正常终止,无责任方因其蒙受的经济损失而向对方提出索赔
工程加速的索赔:发包人或监理人指令承包人加快施工速度
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索赔:因人力不可抗拒的特殊风险以及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通常不能合理预见的不利施工条件或外界障碍
其他索赔:货币贬值、汇率变化、物价、工资上涨、政策法令变化